回覆至:Hong Kong people vs Shek Kwu Chau Mega-Incinerator

#8672

今天和《週日早報》的來信:

引用:
我實際上同意使用焚燒爐來處理廢物的概念,但不同意政府提議的在 .

我有很多理由反對它。

該技術已經過時 10 年,它會產生危險的排放物,每 3,000 焚燒廢物,800 產生的有毒廢物必須運回垃圾填埋場,並會毒害垃圾填埋場和地下水。

等離子弧廢物焚燒技術是一種較新的替代方案,它只產生一小部分廢物,而且不會產生危險的排放,因為所有東西都會在更高的溫度下燃燒。

以一台超級焚燒爐的成本,可以建造10台較小的等離子弧焚燒爐,燃燒相同數量的垃圾,而且由於它們小得多,因此可以分佈在香港各地,從而減少運輸所有垃圾所造成的污染。廢物集中到一處。 10座等離子弧焚燒爐的建成和投入運行速度比1座超級焚燒爐更快。

為了解決香港迫在眉睫的廢物問題,可以很快建造幾座等離子弧焚燒爐,緩解目前堆填區的壓力,並讓政府有機會實施從源頭減少廢物的政策——就像目前香港一樣擁有世界上最高的人均廢物排放量——對此我們需要採取一些措施。

地點錯誤,位於香港為數不多的幾個完全未受破壞的綠洲之一,應該為子孫後代保留它,而 灰潟湖已經一片混亂。此外,在那裡建造它會便宜得多。

此外,將所有廢物從香港運往 不可避免地使用緩慢移動的柴油動力駁船將產生大量污染。

缺乏正當程序。為什麼在尚未獲得建造焚燒爐的實際最終許可的情況下,卻已批准開始疏浚建造焚燒爐所需的服務?

彼得 明略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