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覆至:Po Toi merits country park status

#8806

城市規劃委員會發出的電子郵件:

引用:
蒲台群島發展許可區圖則草案編號 DPA/I-PTI/1

(代表編號:R82)

        我謹提及 2012 年 9 月 21 日寫給您的信。

        城市規劃委員會(城規會)在考慮各申述及相關意見後,於2012年9月28日註意到各申述者支持發展許可區草圖的意見,並同意建議你:

DPA 規劃是一項臨時規劃,可在 3 年內被分區規劃大綱 (OZP) 取代。在編制總體規劃計畫時,將全面審查該地區的土地利用分區,並對土地利用格局、基礎設施供應、環境和生態價值以及當地需求進行更詳細的分析。我們亦會諮詢相關持份者,包括環保團體、相關政府部門、離島區議會及南丫島南郊鄉事委員會。

        城規會亦決定不就上述規劃提出修訂以回應申訴,理由如下:

保護分區的指定(R1 至 R7、R9 至 R74、R76 至 R79、R82 和 R83)

(a) 雖然有可能指定保護區,包括「保護區」(「CA」)、「海岸保護區」(「CPA」)和/或「具有特殊科學意義的地點」(「SSSI」),在規劃在區(特別是佈台區)的規劃過程中,需要仔細研究指定的細節,以確保布台區原住民的權利和自然保育之間取得平衡。會商政府相關部門進行生態、環境、景觀、地質等各方面的相關評估/研究。在此過程中將諮詢相關利害關係人;

郊野公園/海岸標誌指定(R1至R7、R9至R74、R76至R79、R82及R83)

(b) 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的指定由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(CMPA)管轄,並受《郊野公園條例》(第208 章)和《海岸公園條例》(第476 章)管轄,不屬於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的管轄範圍。城規會;

        

        「鄉村型發展」(「V」)區(R2 和 R3)的邊界

(c) 現時的「V」區範圍主要反映現有村落群,不包括大灣的沙灘。它還考慮了海岸線、現有的人造景觀、高水位、「村莊環境」、當地地形和場地特徵,避開任何生態敏感區和河道;   

        

與 DPA 計劃不直接相關的提案

        在區域內提供設施(R4 和 R8)

(d) 在區域內提供旅遊、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設施以供旅遊和娛樂用途是否適當,需要與相關政府部門協商進行詳細考慮和評估。因此,在準備 OZP 階段時,將進一步研究是否需要在「區域」內提供此類設施以及指定適當的分區(如果需要);

        恢復編制村莊佈局圖(R1)

(e) 現有分區計畫所涵蓋的鄉村編制新鄉村佈局圖會視乎多項因素,例如鄉村佈局圖的實施前景、規劃署的人手及工作優先順序等。對於剛完成的新的 DPA 規劃(例如本 DPA 規劃),應在考慮佈局圖之前準備具有特定土地用途分區的 OZP。由於「V」區的邊界會在大綱計畫編制階段進一步檢討及界定,因此會酌情檢討是否需要為大綱計畫所涵蓋的「V」區編制新村莊佈局圖則;

        

編製其他地區的法定圖則(R1)

(f) 政府的長遠目標是為全港所有地區(郊野公園所涵蓋或將要涵蓋的地區除外)訂立法定圖則。將在考慮發展壓力、優先事項和資源可用性的情況下開展這項任務;和

        暫停處理小型屋宇申請(R1)

(g) 處理小型屋宇保單下的批地申請不屬於城規會的職權範圍。

        城規會也同意告知申述:

(a) 城規會已於 2011 年 6 月 24 日就「先毀後建」的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。城規會決心保護鄉村及自然環境,不會容忍任何蓄意破壞鄉村及自然環境的行為,希望城規會體諒有關用地的後續發展。自此,城規會採取延後審議可能涉及違例發展的規劃申請的做法,以便規劃署有時間全面調查該地盤是否有違例發展; (R1、R2、R4、R7、R9、R75、R80 和 R83)和

(b) DPA 計畫旨在授權規劃機關針對該地區的任何 UD 和不良用途變更採取執法行動。若日後發現違建,將會依據《都市計畫條例》採取執法行動。 (R1、R2、R4、R7、R9、R75、R80 和 R83)

        現附上 2012 年 9 月 28 日城規會會議相關會議紀錄摘要,供大家參考。

        根據《城市規劃條例》第8條,上述圖則連同申述及意見(如有)的附表,將提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決定。

        如欲就上述決定的相關事宜尋求進一步澄清/資料,請致電2158 6157與西貢及離島規劃處馮先生聯絡。

此致,

 

(張世康)

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